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Applied Statistics,英文缩写为MAS)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下的全国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宗旨是:指导、协调全国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动我国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国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2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秘书长1名。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有关单位、部门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一委一部选聘。每届聘期为四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视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负责秘书处的具体工作。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聘请相关咨询专家。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规划;
二、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建议和咨询;
三、对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
四、协助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全国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的命题等工作;
五、推动与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六、制定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性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七、推荐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课程所需教材;
八、组织全国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评估活动;
九、推动有关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十、推动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与社会用人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促进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与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九条 经费来源:
一、全国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
二、指导委员会培训、咨询、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三、有关机构和友好人士的赞助收入。
第十条 经费管理
一、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经费收缴、支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二、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每年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收支计划和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审议。
三、秘书处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财务收支按财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全国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全国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工作原则
第一条
全国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MAS)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全国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秘书处的工作宗旨是:认真落实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推动我国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国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
秘书处设在中国人民大学。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作为秘书处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办公场所由中国人民大学提供。
第四条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保管委员会公章,并具体负责委员会各项资产(含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秘书长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国家统计局选聘,每届聘期为四年,秘书处办公室设主任一名,负责办公室工作,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用。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经费的收缴、支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为秘书处设立专用的部门编号和项目编号,对外使用中国人民大学统一账号,经费由秘书长审批,办公室主任管理。
第七条
秘书处经费来源包括:全国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委员会培训、咨询和出版等方面的收入;有关机构和友好人士的赞助收入。
第八条
秘书处经费支出范围为:秘书处外聘人员工资及津贴,标准参照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同级别人员执行(办公室主任为中国人民大学正式编制,工资由中国人民大学支付);秘书处工作人员交通及通讯费用;日常办公用品费用;会议及接待费用;秘书处刊物、资料印刷费用及邮寄费用;网站建设及维护费用;其他同专业学位发展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
秘书处每年向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由委员会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条
秘书处的工作刊物为“全国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工作通讯”(内部刊物)。
第十一条
秘书处设立规范的发文体系和完整的公文流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