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办〔2013〕7号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保证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决定委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编写各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是研究生培养单位制订各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标准的基本依据,是教育主管部门开展质量检查和评估的参考依据。《基本要求》编写工作具有基础性,对保证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各教指委要根据本专业学位的特点,认真研究,高度重视,做好《基本要求》的编写工作。
二、《基本要求》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要根据这两类人才的特点,统筹考虑,科学确定各专业学位类别基本要求。
三、《基本要求》原则上按专业学位类别编写。领域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专业学位类别,可按领域编写,如:工程、教育和艺术等类别。教育、工程、兽医、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五个类别专业学位要编写博士和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其它类别只编写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四、《基本要求》编写要充分考虑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不宜过细,既要保证本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本质量,又要为各单位发展特色,培养优秀的专业学位人才留有空间。有明确职业资格相对应的专业学位类别,还应适当考虑与职业资格衔接。
五、《基本要求》请按《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编写提纲》及其编写说明(见附件1、2)的要求编写。在编写过程中,各教指委可根据本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实际,对编写提纲进行适当调整。
六、各教指委的编写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组织本教指委成员在深入研究、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认真编写《基本要求》。编写工作应吸纳相关行业专家参与,广泛听取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意见。有对应学术学位的专业学位类别,编写时还应区分学术学位一级学科《基本要求》(见附件3)。
七、为保证编写工作的顺利完成,我办将对各教指委的编写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教指委秘书长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教指委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教指委成员所在单位,也要大力支持教指委成员的工作。
八、各教指委秘书处应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编写工作。我办联系人:张艳,联系电话:010-66097889。电子邮箱:zhyan79@moe.edu.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质量监督与信息处(100816)。
附件:1. 《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编写提纲
2. 《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编写说明
3. 相关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讨论稿)》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8日
抄送: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附件1:
《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编写提纲
【按类别或领域编写,适用于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
第一部分 概况
【简要介绍本专业学位内涵、服务领域和发展趋势等,800字以内】
第二部分 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一、获本专业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学术道德、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二、获本专业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
1. 基础知识
2. 专业知识
三、 获本专业学位应接受的实践训练
【应接受与职业发展相匹配的实践训练或案例教学等】
四、获本专业学位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如:获取知识、实践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组织协调等能力,要突出本专业学位特点,与职业胜任力相符合】
五、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 选题要求
2. 学位论文形式和规范要求
3. 学位论文水平要求
第三部分 博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教育、工程、兽医、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的编写,在格式上,请按照上述提纲编写;在内容上,应与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有明显的区分度,充分体现本博士专业学位的特点和要求。
第四部分 编写成员
【列出编写成员姓名和工作单位,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注:正文请用宋体4号字编排,硕士或博士基本要求部分控制在5000
字左右。
附件2:
《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编写说明
一、编写目的和必要性
制订《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关于“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对保证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专业学位类别的增加,规模的扩大,不同单位对专业学位的认识、质量标准的把握都存在差异,不利于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为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迫切需要根据专业学位不同类别的特点和相关行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要求,结合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制订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提供基本依据,为开展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职业资格要求对接奠定基础,为教育主管部门开展质量检查和评估提供参考依据。
二、编写基本要求
1. 《基本要求》不同于专业学位设置方案,也不同于培养方案,是各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的基本标准;培养方案是各培养单位为保证其人才培养质量不低于基本要求而制订,并能体现本单位特色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因此,各教指委在编写时,不应把设置方案或培养方案的内容直接放入《基本要求》。
2. 编写的《基本要求》要具有针对性、可执行性和指导性,能够切实起到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作用,还要为各单位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留有足够空间,有利于发挥其积极性,制订出符合各单位实际的、更高标准的专业学位授予要求。
3. 在编写《基本要求》时,要充分体现专业学位不同于学术学位的特点和要求。其中,“基本知识”部分不应过于强调学科属性,要面向行业,合理设计知识结构,处理好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关系。“实践训练”部分要在深入调研相关行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类别研究生教育实际,提出本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接受的基本实践训练。“学位论文”部分要合理确定本类别学位论文的形式,并分别提出规范性要求和水平要求。
4. 各教指委根据本专业学位的实际,可在编写时对《基本要求》编写提纲作适当调整,但各专业学位编写的总体框架应原则上保持一致。
5. 各教指委在编写时,要适当考虑《基本要求》与职业资格相衔接,有条件的教指委可借鉴国际上相关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标准。
6. 博士专业学位的基本要求要与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有明显的区分度,充分体现本博士专业学位的特点和要求。
7. 编写成员为各教指委全体成员、秘书长和对编写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专家,请按要求编写成员名单。各专业学位类别的《基本要求》编写工作完成后,我办将以各教指委的名义向社会印发。
三、编写工作安排
各教指委要根据本专业学位类别人才培养的实际,制订本教指委《基本要求》编写工作计划,并于2013年3月底前,将计划通过电子邮件提交至我办;2013年8月底前,完成《基本要求》初稿编写工作,并将电子稿提交至我办; 2013年10月底前,就《基本要求》初稿向相关培养单位和行业部门征求意见;2013年12月底前,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基本要求》初稿,完成修改工作。